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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24执47号之十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南华县某某局申请执行朱某某、汪某某行政裁定书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华县某某局,朱某某,汪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4执47号之十申请执行人南华县某某局。法定代表人阿某某,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宣传法规股股长。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宣传法规股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朱某某,男,1972年8月7日生。被执行人汪某某,女,1982年11月4日生。本院在执行南华县某某局申请执行朱某某、汪某某(2015)南行非诉字第4号行政裁定书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4893.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南华县某某局现确认本院(2015)南行非诉字第4号行政裁定书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南行非诉字第4号行政裁定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文学审判员  普娅娟审判员  袁 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自红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