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24执47号之十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南华县某某局申请执行朱某某、汪某某行政裁定书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华县某某局,朱某某,汪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4执47号之十申请执行人南华县某某局。法定代表人阿某某,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宣传法规股股长。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宣传法规股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朱某某,男,1972年8月7日生。被执行人汪某某,女,1982年11月4日生。本院在执行南华县某某局申请执行朱某某、汪某某(2015)南行非诉字第4号行政裁定书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4893.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南华县某某局现确认本院(2015)南行非诉字第4号行政裁定书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南行非诉字第4号行政裁定书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文学审判员 普娅娟审判员 袁 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自红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