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921刑初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被告人俞某某非法狩猎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某某
案由
非法狩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921刑初158号公诉机关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俞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本案于2016年1月12日被阜新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阜蒙县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月25日批准,同日由阜蒙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阜蒙县看守所。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阜县检公刑诉(2016)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俞某某犯非法狩猎罪,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玉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俞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12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俞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到阜蒙县八家子乡公八线东侧欧力板营子村的杨树地内竖立自带粘网猎捕麻雀,共捕获麻雀135只。经阜新市野生动物保护站鉴定,被告人俞某某捕获的135只麻雀,属于国家和辽宁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公诉机关对其指控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俞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俞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被告人俞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12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俞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到阜蒙县八家子乡公八线东侧欧力板营子村的杨树地内竖立自带粘网猎捕麻雀,共捕获麻雀135只。经阜新市野生动物保护站鉴定,被告人俞某某捕获的135只麻雀,属于国家和辽宁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2016年1月10日,阜蒙县森林公安局八家子派出所接到群众举报,并在阜蒙县八家子乡八家子村欧力板营子公路边将捕捉野生麻雀的被告人俞某某抓获。案后,阜蒙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在阜蒙县林业局野生动物保护站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将被告人俞某某捕获的135只麻雀放生。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被告人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及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某违反禁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进行狩猎,情节严重,核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二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俞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二、作案工具粘网七个,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刘丽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