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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7执6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齐少杰诉高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奇少杰,高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7执645号申请执行人奇少杰。被执行人高丽。奇少杰与高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的(2015)伊民初字第36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未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时继续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伊民初字第36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如不能按照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新吉乐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翼 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