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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民初26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朱祥毕与合肥市美洁城市保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维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祥毕,合肥市美洁城市保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维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2660号原告:朱祥毕。被告:合肥市美洁城市保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嘉山路34号。法定代表人:张钱,总经理。被告:张维友。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祥毕诉被告合肥市美洁城市保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维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祥毕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要求保全被告合肥市美洁城市保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维友价值32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朱祥毕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合肥市美洁城市保洁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维友银行存款3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宁传生名下位于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房产一套。(房地权证:合产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欣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包雨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