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民特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苏昱申请苏良道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1,苏×2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02民特281号申请人苏×1,男,1970年2月20日出生。被申请人苏×2,男,1925年8月19日出生。代理人曹秀臻(被申请人之妻)。申请人苏×1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苏×2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苏×1称:申请人是被申请人之子,苏×2与曹××是夫妻,均只有一段婚姻,二人生育三个儿女:长女苏×3、长子苏×4,次子苏×1。苏×2的父母均已去世。现在苏×2住在北京市第二医院。苏×22011年5月19日第一次脑出血,开始糊涂,2011年7月底、10月又先后两次脑出血,之后失去意识,不能与人交流、失明、偏瘫,持续至今。申请人申请认定苏×2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查,被��请人苏×2与曹××是夫妻关系,申请人苏×1是二人之子。2015年6月30日,北京市第二医院出具诊断证明,记载苏×2“脑梗塞(好转)、陈旧脑出血……”。诉讼中,本院委托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对苏×2的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该医院于2016年4月25日出具的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苏×2临床诊断器质性精神障碍,受所患疾病的影响,认识及意思表达能力丧失,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故本院据此认定被申请人苏×2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苏×2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 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魏祥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