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恢字第017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支行与孔照兵、黄飞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开执恢字第01753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孔照兵、黄飞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芙蓉支行申请将被执行人孔照兵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孔照兵在法定期限内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孔照兵(公民身份号码)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