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81民初5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原告欧光成与被告向远平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光成,向远平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681民初562号原告欧光成,男,汉族,生于1953年7月27日。被告向远平,男,汉族,生于1962年4月15日。原告欧光成与被告向远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林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光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向远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欧光成诉称:被告向远平承包广安市山有矿业有限公司的矿山(住所地在华蓥市天池镇伍家坳村),便邀请原告欧光成到该矿山做工。2016年1月8日,经被告向远平与原告欧光成结算,被告向远平欠原告欧光成工资8826元,被告向远平拒不支付,原告欧光成遂起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远平向原告欧光成支付工资8826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向远平承担。原告欧光成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欠条,证明2016年1月8日,向远平向欧光成出具欠条,载明欠欧光成在广安市山有矿业有限公司二采区做工的工资8826元。被告向远平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7日,被告向远平雇请原告欧光成到广安市山有矿业有限公司二采区做工。2016年1月8日,被告向远平与原告欧光成结算,下欠原告欧光成工资8826元,并出具欠条。被告向远平至今未向原告欧光成履行支付工资的义务。本院认为,原告欧光成向被告向远平履行了提供劳务的义务,被告向远平依法应按照双方的约定向原告欧光成支付劳务报酬。因此,原告欧光成要求被告向远平支付工资8826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被告向远平向原告欧光成支付工资8826元。本案诉讼费25元,由被告向远平承担。如果债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付款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至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林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