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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3民初10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栾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3民初1010号原告:栾某某,住敦化市。被告:周某某,住敦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栾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栾某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栾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滕百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国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