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10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胡家富与卢祥德、张家界市道路桥梁开发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家富,卢祥德,张家界市道路桥梁开发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1024号原告胡家富。委托代理人向宽胜,湖南湘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祥德。被告张家界市道路桥梁开发总公司。负责人熊生刚,该项目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家富诉被告卢祥德、张家界市道路桥梁开发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家富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家富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家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九百七十五元,减半收取四百八十七元五角,原告胡家富自愿承担。审 判 长 向 明审 判 员 张万贵人民陪审员 李桂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彭初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