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4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天津金鼎浩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与天津永利宇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金鼎浩铸造材料有限公司,天津永利宇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4278号申请执行人天津金鼎浩铸造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德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天津永利宇轩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施伟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金鼎浩铸造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宁民初字第27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单新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立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