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洪山民初字第015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4-04

案件名称

刘小丽与武汉市泓嘉伟业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丽,武汉市泓嘉伟业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初字第01505号原告:刘小丽,女,198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冈市人,现无职业,租住湖北省。委托代理人:吕龙珠、翁波,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武汉市泓嘉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宝丰路23号8栋1层3号。法定代表人:郭亚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叶子盛,男,该公司法务。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丽与被告武汉市泓嘉伟业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小丽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小丽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小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本院免予收取。审 判 长  施余芳人民陪审员  曾学斌人民陪审员  田 野二O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静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