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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22执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钟竹华与叶小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竹华,叶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222执109号申请执行人钟竹华,男,汉族,住始兴县。被执行人叶小明,男,汉族,住始兴县。关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222民初104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申请人于2016年3月10日申请而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房管部门、车管部门及工商登记的财产情况,均无可供执行财产。只冻结被执行人叶小明的住房公积金。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222执10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小环审 判 员  张新华代理审判员  黄 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邓文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