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23行审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张云翔、闫旭莹行政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张云翔,闫旭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223行审49号申请执行人滦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宋凤军,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张云翔。被执行人闫旭莹。被执行人因非法生育2015年5月28日申请执行人做出滦计处征字(2015)13-03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做出的滦计处征字(2015)13-03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滦计处征字(2015)13-03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定书,本院准予执行。审 判 长 刘兆生代理审判员 徐亚茹代理审判员 高树存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袁赐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