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1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柳州市柳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何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市柳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1140号申请执行人柳州市柳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北区。法定代表人张丽红,该局局长。被执行人何某,男,壮族。申请执行人柳州市柳北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何某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何某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柳北计生费征字(2013)年第(189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卓小萍审判员 梁加灵审判员 陈 然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青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