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宁0202执9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龚立明与雷万宁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立明,雷万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202执991号申请执行人龚立明,男,195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雷万宁,男,197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武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宁0202民初69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雷万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雷万宁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雷万宁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4507元(其中执行标的4457元、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毛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