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321民初7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辜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辜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21民初712号原告辜某某,男,1969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委托代理人袁小娟,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197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案在审理原告辜某某诉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辜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辜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毅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