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执4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与精益电器集团有限公司、陈冬青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精益电器集团有限公司,陈冬青,耀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天银合金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405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柳青路1号德力西大厦一、二、三层,组织机构代码:58776313-7。代表人:陈锋,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精益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乐清市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14558288-1。法定代表人:陈冬青,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冬青,男,1970年6月23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耀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东风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256018888。法定代表人:何建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浙江天银合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新光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26604129。法定代表人:包巨飞,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商初字第4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乐清支行与被执行人精益电器集团有限公司、陈冬青、耀华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天银合金技术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4594816.67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银行帐户无足额存款,本院另案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陈冬青名下在本市的房产,另案查封被执行人精益电器集团有限公司、陈冬青名下的车辆,另案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精益电器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乐清市正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875万元的股权,并依法将上述股权移送拍卖处置,待拍卖后参与分配,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已在乐清市广播电视台上予以曝光。现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尚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对本案尚未履行的执行款4594816.67元及利息先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382执40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线索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春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阮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