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2民初25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原告颜呈荣与被告颜腾蛟、陈小华、晋江合和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呈荣,颜腾蛟,陈小华,晋江合和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2民初2550号原告颜呈荣,男,196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委托代理人朱志龙,福建闽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良妹,福建闽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腾蛟,男,197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陈小华,女,198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被告晋江合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颜腾蛟。原告颜呈荣与被告颜腾蛟、陈小华、晋江合和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许良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颜腾蛟、陈小华、晋江合和投资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颜腾蛟因资金周转需要于2015年10月27日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3个月,借款月利率2%。被告晋江合和投资有限公司为被告颜腾蛟上述借款向原告提供担保。借款后,被告颜腾蛟仅支付3个月的利息,在借款期满后,也未依约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并未还款。被告陈小华与被告颜腾蛟系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发生于被告陈小华与被告颜腾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请求判决:1.被告颜腾蛟、陈小华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00万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借款利息从2016年1月27日起至清偿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约30000元);2.被告晋江合和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还本付息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颜腾蛟、陈小华、晋江合和投资有限公司均未作答辩。原告认为,本案借款事实清楚,被告应分别承担相应的还款及担保责任。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供: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身份证复印件、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证明被告颜腾蛟与被告陈小华的身份情况及被告颜腾蛟与被告陈小华是夫妻关系;3.借条,证明被告颜腾蛟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及约定月利率2%的事实;4.银行汇款凭证,证明原告通过转账交付了75万元借款,其余借款系用现金交付;5.工商登记表,证明被告晋江合和投资有限公司的主体情况。因被告颜腾蛟、陈小华、晋江合和投资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提出反对、反驳的意见,也未能提供相反的证据,视为放弃其相应的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形式、内容合法,与本案存在关联,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经庭审举证及本院认证,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被告颜腾蛟与被告陈小华系夫妻关系。被告颜腾蛟因生意周转需要于2015年10月27日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借款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2%,借款期限3个月。被告晋江合和投资有限公司为被告颜腾蛟的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双方未约定担保方式和担保范围。借款后,被告颜腾蛟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至2016年1月26日,2016年1月27日起被告颜腾蛟未再支付利息。借款到期后,被告颜腾蛟未返还借款本金。被告晋江合和投资有限公司未承担担保责任。原告于2016年3月11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颜腾蛟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颜腾蛟拖欠原告借款100万元及相应利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返还和支付。被告晋江合和投资有限公司为本案借款提供担保,双方并未约定担保范围和保证方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晋江合和投资有限公司应当对借款本金及利息按照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被告颜腾蛟、陈小华系夫妻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对于共同债务应该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被告颜腾蛟、陈小华、晋江合和投资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颜腾蛟、陈小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颜呈荣借款100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1月27日起至判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晋江合和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颜腾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70元,由被告颜腾蛟、陈小华、晋江合和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安腾代理审判员 钟娴英人民陪审员 杨少雄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关 恒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法官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第二十八条申请执行时效因申请执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第二十九条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