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民终31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黄某与张某甲、张某乙赡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甲,黄某,张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终31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原审被告张某乙。上诉人张某甲因赡养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2015)藁民初字第006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某甲以同意执行一审判决为由,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甲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甲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张某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郝福海审 判 员 宋广道代审判员 张 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