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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2执异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长春市双阳区宏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吴尚辉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双阳区宏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衣长有,孙艳,杨丽,张玉波,谷晓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12执异7号案外人吉林省金辉物资有限公司。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72954485-4地址:长春市二道区四通路108号。法定代表人吴尚辉,经理。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宏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双阳区。法定代表人陈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焕林,副总经理。被执行人衣长有,男,1966年2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孙艳,女,1966年10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衣长有。被执行人杨丽,女,1979年12月7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吴尚辉。被执行人张玉波,男,1967年10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太平镇长炮村。被执行人谷晓燕,女,1969年2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张玉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双阳区宏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尚辉、杨丽、衣长有、孙艳、张玉波、谷晓燕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立案,并依法召开听证会。于2016年4月27日,案外人法定代表人吴尚辉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吉林省金辉物资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审判长 杨 刚审判员 马立军审判员 朱丽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