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6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宋宇鑫与王海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宇鑫,王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06执51号申请执行人宋宇鑫。被执行人王海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15)同商初字第10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振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雪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