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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4民再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赵茂生与嵇友华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赵茂生,嵇友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4民再1号原审原告赵茂生,居民。原审被告嵇友华,居民。原审原告赵茂生与原审被告嵇友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的(2014)南商初字第002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9月1日,灌南县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检察建议,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2015)南民监字第0004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原告赵茂生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嵇友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4年6月25日,原审原告诉称,原审被告嵇友华从2010年7月15日至2010年9月1日期间,分5次从原审原告处租用钢管、扣件若干,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嵇友华给付租金872984.25元及归还全部建筑设备,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审被告承认所述属实,但是之前给付租金10万元,应当予以扣除。原物无法归还,同意折价赔偿。原审调解认定,原审原告赵茂生与原审被告嵇友华存在钢管及扣件租赁关系,2011年元月1日原审原、被告双方结算相关租金,并签订租金计算单,计算单载明:从2010年9月1日开始计算租金,钢管租金每米每天为0.01元,扣件每个每天0.005元。钢管47035.5米×0.01×30天=14110.65元,扣件35260个×0.005×30天=5289元,每个月钢管扣件租金为19399.65元,直至租金结清并钢管扣件归还清为止,钢管如有丢失赔偿每米10元,扣件每个3元。此后,原审被告一直未给付原审原告租金,亦未归还钢管及扣件,至2014年6月1日,原审被告共欠原告钢管、扣件租金为872984.25元,期间原审原告认可原审被告给付其租金10万元,愿意从中予以扣除;原审被告对钢管及扣件愿意按约定价格予以赔偿,钢管47035.5米折款为470355元,扣件35260个折款为105780元,上列款项合计为1439119.25元。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审被告嵇友华支付原审原告赵茂生钢管、扣件租金及钢管、扣件折款140万元,分别于2014年7月21日前给付60万元,2014年9月20日前给付80万元。案件受理费12530元,减半收取6265元,由原审原告赵茂生负担3000元,由原审被告嵇友华负担3265元(原审原告已交纳,原审被告在给付兑现款时一并给付原审原告其应承担的诉讼费)。本院再审查明,2014年5月26日,淮阴区人民法院(2013)淮民初字第1441号民事判决:“浙江海天公司给付嵇友华、葛怀良工程款610414.21元。”2014年9月10日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淮阴区人民法院起诉嵇友华、葛怀良返还代为履行费用,同时请求诉讼保全。再审中,原审原告赵茂生承认与嵇友华系连襟关系,夫妇曾长期在嵇友华的工地做工。自己并无钢管扣件,也没有向嵇友华出租钢管扣件的事实。原审中所有的租用钢管、扣件的收货单及租金结算单等都是嵇友华弄好的,诉讼费都是嵇友华交的和退的,开庭也是嵇友华带去签个字。嵇友华并不欠其租金。本院认为,赵茂生与嵇友华虚构租赁法律关系,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进行虚假诉讼,侵害他人债权,应予纠正。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四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撤销灌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商初字第00248号民事调解书;2、驳回原审原告赵茂生要求原审被告嵇友华给付钢管、扣件租金872984.25元及返还钢管、扣件的诉讼请求。原审案件受理费12530元,减半收取6265元,由原审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赵成熙审判员  浦汉清审判员  嵇友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跃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第四百零七条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予维持;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应当在再审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予以维持。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应当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