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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民初2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颜美静与沈阳豫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美静,沈阳豫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2741号原告:颜美静。委托代理人:杨海岩,辽宁省阜新市方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阳豫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中街路116号401。法定代表人:茅向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艳,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颜美静与被告沈阳豫珑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郎素琴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颜美静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颜美静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颜美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颜美静承担。审判员  郎素琴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