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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404民初6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徐志伟与李易、于秀清、辽宁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志伟,李易,于秀清,辽宁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404民初688号原告徐志伟,男,196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县。委托代理人魏福顺,系抚顺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易,男,198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新抚区。被告于秀清,女,1962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东洲区。被告辽宁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法定代表人曾庆柱,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燕生,系该公司副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志伟与被告李易、于秀清、辽宁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志伟于2016年4月28日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志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志伟负担。审判长  唐纯生审判员  于 宁审判员  刘立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