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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2民初18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2民初1862号原告陈某某,男性,1974年0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被告唐某某,女性,1978年0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倪雪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