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2民初18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2民初1862号原告陈某某,男性,1974年0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竹县。被告唐某某,女性,1978年05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倪雪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