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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4执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王磊与陈香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磊,陈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24执166号申请执行人:王磊,男,198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被执行人:陈香,男,197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泗县。申请执行人王磊因被执行人陈香不履行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5)泗民一初字第03117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现经申请执行人王磊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且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5)泗民一初字第0311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陈香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磊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宏审 判 员  殷 来代理审判员  张秀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梦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