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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湾执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熊五妹与被执行人南昌长晶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五妹,南昌长晶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湾执字第8-3号申请执行人:熊五妹,女,汉族,1954年11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南昌长晶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湾里区。申请执行人熊五妹与被执行人南昌长晶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熊五妹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2015年9月14日本院依法扣留了被执行人南昌长晶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南昌市湾里区劳动监察局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78871元。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南昌长晶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南昌市湾里区劳动监察局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78871元的扣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兴强审判员  左莉娜审判员  高 翔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吁 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