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6民初7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6民初794号原告:王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杨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原告王某某价值3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原告王某某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30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景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