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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6民初7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6民初794号原告:王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告杨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原告王某某价值3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原告王某某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3000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景禹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韩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