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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6执10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炳臻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上海团结普瑞玛激光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6执107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炳臻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法定代表人洪异石,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小燕,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子寒,上海市昆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上海团结普瑞玛激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陈海兵,董事长。上述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沪0116民初6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长潘永华、审判员叶军、章跃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得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房产、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现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获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2016)沪0116民初649号民事调解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永华审判员  叶 军审判员  章 跃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宸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