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3执8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涵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范炳田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炳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3执819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范炳田,男,196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莆田市涵江区。关于征缴被执行人罚金执行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罚金缴纳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范炳田所有的银行存款33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铸荣执行员 陈国贵执行员 吴元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戴晓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