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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03执8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涵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范炳田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炳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3执819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范炳田,男,196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莆田市涵江区。关于征缴被执行人罚金执行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罚金缴纳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范炳田所有的银行存款33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铸荣执行员  陈国贵执行员  吴元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戴晓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