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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2民特5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张X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特509号申请人张X,女,1942年5月15日出生。申请人郭X1,男,1965年10月19日出生。申请人郭X2,男,1969年8月27日出生。申请人郭X3,女,1971年12月2日出生。2016年4月28日,申请人张X、郭X1、郭X2、郭X3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6)西民调字第225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该协议书内容如下:”1、郭X4名下座落在北京市西城区X号(建筑面积:67.7平方米,产权证号:xxx)房屋产权归郭X3所有,由郭X3给付张X房屋折价款10万元(已付清),张X、郭X1、郭X2均放弃对上述房屋的继承权。2、张X名下座落在北京市西城区x(建筑面积:50.4平方米,产权证号:xxx)房屋产权归张X所有,郭X1、郭X2、郭X3均放弃对上述房屋的继承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X、郭X1、郭X2、郭X3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6)西民调字第225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张X、郭X1、郭X2、郭X3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6)西民调字第225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郭 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润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