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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2民初8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肖鹏与刘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鹏,刘江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22民初852号原告肖鹏,男,1977年12月21日出生,蒙古族,个体。被告刘江涛,男,成年,蒙古族,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肖鹏诉被告刘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鹏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鹏提出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肖鹏负担525元。审判员  王秀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孟志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