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22民初8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肖鹏与刘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鹏,刘江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22民初852号原告肖鹏,男,1977年12月21日出生,蒙古族,个体。被告刘江涛,男,成年,蒙古族,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肖鹏诉被告刘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肖鹏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鹏提出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肖鹏负担525元。审判员 王秀梅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孟志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