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84民初8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司万山诉司凯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万山,司凯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4民初802号原告:司万山,男,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杨福,磐石市东宁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司凯,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司万山诉被告司凯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万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00元,由原告承担650.00元,退回原告650.00元。审判员 代仁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郝毓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