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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4民初8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司万山诉司凯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万山,司凯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4民初802号原告:司万山,男,汉族,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杨福,磐石市东宁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司凯,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司万山诉被告司凯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万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00元,由原告承担650.00元,退回原告650.00元。审判员  代仁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郝毓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