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4民初9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周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4民初967号原告:周某甲。法定代理人:赵某。被告:周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甲诉被告周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甲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周某甲负担。审判员 卜凡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正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