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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5民初5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安徽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运怀、曹爱敏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运怀,曹爱敏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5民初553号原告:安徽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衡山镇迎驾大道西路56号组织机构代码:78492959-7法定代表人:彭先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汪诚成,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罗时柱,该公司员工。被告:朱运怀,男,1963年2月15日生,住安徽省霍山县。被告:曹爱敏,女,1966年5月22日生,系朱运怀之妻。原告安徽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朱运怀、曹爱敏金融���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安徽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德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宇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