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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官民初字第08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吴元增与张艳、朱金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元增,张艳,朱金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官民初字第0802号原告吴元增,农民。被告张艳,农民。被告朱金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元增诉被告张艳、朱金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元增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按照原告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元增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汤步银审 判 员  李 振人民陪审员  陆玉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雯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