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官民初字第08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吴元增与张艳、朱金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元增,张艳,朱金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官民初字第0802号原告吴元增,农民。被告张艳,农民。被告朱金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元增诉被告张艳、朱金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元增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按照原告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元增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汤步银审 判 员 李 振人民陪审员 陆玉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雯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