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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9民初4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梁川诉被告邱波、朱世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川,朱世财,邱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9民初440号原告梁川。被告朱世财。被告邱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川与被告朱世财、邱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川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梁川负担。审判员  赵清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