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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民终5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芜湖县中胜建材有限公司与宫俊胜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宫俊胜,芜湖县中胜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民终5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宫俊胜,男,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委托代理人:张英俊,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芜湖县中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法定代表人:崔祖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亮,安徽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宫俊胜因与被上诉人芜湖县中胜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5)花民二初字第008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宫俊胜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宫俊胜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宫俊胜撤回上诉。二审受理费减半收取1555.5元,由上诉人宫俊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永龙审 判 员  陈广金代理审判员  华慧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小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