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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刑更2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罪犯彭月桂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彭月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2552号罪犯彭月桂,女,汉族,初中文化,1993年8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平江县,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服刑。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日作出(2012)鼓刑二初字第2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月桂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刑期至2017年6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责令共同退出赃款人民币二十四万元。被告人彭月桂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7日作出(2012)宁刑二终字第211号刑事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2014)宁刑执字第6211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彭月桂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7年1月13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以罪犯彭月桂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彭月桂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该犯财产刑未履行,赃款未退出。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彭月桂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财产刑未履行,赃款未退出,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月桂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16年6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郭正道审判员  舒晓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