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刑更7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叶利平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叶利平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765号罪犯叶利平,男,198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尾市海丰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2013)云中法刑一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利平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粤高法刑一终字第474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叶利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4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叶利平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1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1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叶利平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该犯属涉毒犯罪,财产刑没有履行完毕,且考核期内累计扣4分,结合其考核期内月平均消费,本院对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该罪犯减刑十个月的建议调整为九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叶利平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6年12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建扬审 判 员 怀晓红代理审判员 林传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朱雯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