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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1民初15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原告范芳腾诉被告赵忠宁、宁斌、伍继军、湖南富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芳腾,赵忠宁,宁斌,伍继军,湖南富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1民初1598号原告范芳腾。委托代理人刘云峰,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宁,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被告赵忠宁。被告宁斌。被告伍继军。被告湖南富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89号嘉盛商务广场第1栋N单元14025房。法定代表人宁斌,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范芳腾诉被告赵忠宁、宁斌、伍继军、湖南富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芳腾于2016年3月29日签收了本院发出的《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范芳腾应于接到该《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缴纳诉讼费22660元,但原告范芳腾至今未缴纳诉讼费,也未办理诉讼费的缓免手续。本院认为,原告范芳腾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预缴受理费,又未办理有关缓免的手续,应视为自动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唐 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亚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