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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民辖终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丁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C}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民辖终1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无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某,无业。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2民初6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张某称:张某于2013年10月到2015年7月在临沂市工作,2016年2月4日至2016年2月16日起诉时居住在莒南县,张某并未离开居住地满一年,故原审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二条确定本案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错误,本案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即莒南县人民法院管辖,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二审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莒南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某虽然主张其于2013年10月到2015年7月在临沂市工作,2016年2月4日至2016年2月16日起诉时居住在莒南县,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丁某双方结婚登记地在丁某的住所地淄川,至丁某提起本案离婚诉讼时,张某离开双方结婚住所地淄川多年,此为双方当事人认可的事实,故原审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二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确定原审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张某的管辖异议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振涛审 判 员  张兴孟代理审判员  曹联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方 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