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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民终1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刘景兰与王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景兰,王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终15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景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君,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刘景兰与被上诉人王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上诉人刘景兰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撤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景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景兰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2,820.00元,减半收取1,410.00元,由上诉人刘景兰承担。审判长  张文学审判员  谢英新审判员  王 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冬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