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民终1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刘景兰与王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景兰,王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终15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景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君,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刘景兰与被上诉人王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上诉人刘景兰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撤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景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景兰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2,820.00元,减半收取1,410.00元,由上诉人刘景兰承担。审判长 张文学审判员 谢英新审判员 王 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冬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