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3民初18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焦祖青与王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祖青,王玲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1861号原告:焦祖青。委托代理人:胡继桃,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玲。本院在审理原告焦祖青与被告王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需公告送达,依法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袁传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心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