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02民初1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02民初1102号原告陈某某,女,198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通化市。被告权某某,男,1979年5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通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韩春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一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