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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02民初1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权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权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02民初1102号原告陈某某,女,198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通化市。被告权某某,男,1979年5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通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韩春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一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