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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刑更267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9-16

案件名称

罪犯陆均龙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陆均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2677号罪犯陆均龙,男,汉族,高中文化,1959年3月7日出生于江苏省通州市,现在江苏省南京监狱服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1月20日作出(2001)通中刑二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陆均龙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继续追缴未退赔的诈骗赃款人民币一百四十八万六千九百二十八元五角四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20日作出(2004)苏刑执字第14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陆均龙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刑期至2023年8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分别于2007年7月4日、2010年4月13日、2013年1月15日、2014年10月9日作出(2007)、(2010)、(2012)、(2014)宁刑执字第3406号、第2480号、第11507号、第6369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陆均龙减去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刑期至2017年3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监狱以罪犯陆均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以来,罪犯陆均龙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二次监狱表扬、一次监狱记奖,罚金未履行,赃款未退出。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南京监狱罪犯财产刑执行、民事赔偿、退赃情况核查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陆均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未履行财产刑,未退出赃款,应当从严。据此,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陆均龙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6年6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舒晓艺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