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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9民初1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广州市裕宁工业皮带有限公司与洛阳龙鼎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裕宁工业皮带有限公司,洛阳龙鼎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9民初1179号原告广州市裕宁工业皮带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孙席林,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洛阳龙鼎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川县白沙镇。法定代表人张纲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裕宁工业皮带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龙鼎铝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广州市裕宁工业皮带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洛阳龙鼎铝业有限公司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裕宁工业皮带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洛阳龙鼎铝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77元,减半收取638.5元,由原告广州市裕宁工业皮带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新阁人民陪审员  李亚飞人民陪审员  郭智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任晓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