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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30民初9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陈小健与江小忠、赵官文、岳振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小健,江小忠,赵官文,岳振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30民初914号原告陈小健,男,198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委托代理人揭杰旺,男,197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建宁县濉城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住福建省建宁县。被告江小忠,男,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被告赵官文,男,197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被告岳振辉,男,197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建宁县。原告陈小健与被告江小忠、赵官文、岳振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应小龙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江小忠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陈小健撤回对被告江小忠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小健撤回对被告江小忠的起诉。。审判员 陈 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清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