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刑初6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丁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1刑初64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熟市人��检察院。被告人丁某。被告人丁某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10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常熟市人民检察院以常检诉刑诉(2016)6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立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丁某于2016年3月9日20时许,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浙D的小型轿车从常熟市珠江路凯泰大酒店停车场出发,行驶至珠江路南侧人行道千丝秀门口时,与停放路边的苏E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驾车离开,后经处警民警电话联系返回现场被查获。经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丁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8mg/100ml。经常熟市价格认证中心鉴证,浙D汽车损失价格为人民币1800元,苏E汽车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700元。被告人丁某已对苏E小型轿车车主作了经济赔偿并取得谅解。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丁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未提出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9日20时许,被告人丁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浙D的小型轿车从常熟市珠江路凯泰大酒店停车场出发,行驶至珠江路南侧人行道千丝秀门口时,与停放路边的苏E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驾车离开,后经处警民警电话联系返回现场后被查获。经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丁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8mg/100ml。经常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丁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常熟市价格认证中心鉴证,浙D汽车损失价格为人民币1800元,苏E汽车的损失价格为人民币700元。被告人丁某已对苏E小型轿车车主作了经济赔偿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有以下当庭举证并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证人陈某、谢某、刘某、孙某的证言笔录,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接处警工作登记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口头调解协议登记表、谅解书,常熟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结论书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人口信息等。被告人丁某当庭对自己的危险驾驶犯罪事实亦作了相应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血液中乙醇含量已超过醉酒驾车标准,仍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丁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丁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吴向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高 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