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2执43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贺春、宁波才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春,宁波才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438-2号申请执行人贺春,女,1968年2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被执行人宁波才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59539923-2),住所地宁波高新区翔云路100号科贸中心东楼17-9室。法定代表人吴其红,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5)甬鄞商初字第961号申请执行人贺春与被执行人宁波才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才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贺春执行款200650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贺春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12执438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宏良审 判 员 卢树立审 判 员 项宇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蔡静燕 关注公众号“”